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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股上市公司35章限制?

用户:151****6957 鹤峰县 2024-11-10 17:32 招商引资 浏览量:30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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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海
黄海*律师/18587592398(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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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想了解的是港股上市公司中关于第35章(主要涉及借壳上市及反收购行动)的具体限制。这一章节对防止市场操纵、保护投资者利益等方面设定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来看,港股上市公司的第35章限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1. 适用范围: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35章的规定,当一家已上市的公司通过发行新股或可换股债券等方式导致控制权变更,并且在控制权变更后的24个月内注入非常重大的资产时,将被视为反向收购行为,需按照新上市申请的标准来处理。这旨在防止借壳上市等规避正常上市程序的行为。

  2. 信息披露要求:为确保透明度,任何可能构成第35章所述情况的交易都必须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给公众股东,包括但不限于拟议交易的目的、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及未来业务计划等。依据上市规则第35.16条,“发行人须就该等重大事项提供足够资料……”。

  3. 独立股东批准:除了满足常规的股东大会决议外,在某些情况下还需要获得独立股东特别决议案的支持。例如,如果某项交易完成后会导致现有大股东持股比例下降,则需要得到除关联方以外其他股东的认可。见上市规则第35.19条:“如属须予公布交易……则须取得独立股东之批准。”

  4. 禁售期安排:对于参与此类重组活动的新控股股东而言,通常会面临一定期限内的股份锁定限制,以减少短期内大量抛售股票对股价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根据上市规则第35.20条:“……除非联交所另有决定,否则新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士不得于紧接完成日期后十二个月内出售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 监管审查力度:鉴于此类操作可能存在较高的风险性,交易所会对相关文件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核,并可能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信息或解释。上市规则第35.21条规定:“本交易所保留权利……要求发行人提供进一步资料……”。

总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35章通过设置一系列详细而具体的要求,有效地规范了港股市场上可能出现的借壳上市与反收购行为,从而更好地维护了市场的公平性和投资者的利益。这些规定不仅涵盖了广泛的适用情形,还强调了透明度、公正性和长期稳定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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