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关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程序。以下将从五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1条:“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申请执行涉外仲裁机构的裁决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此外,《纽约公约》(1958年《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中国生效,根据该公约第3条第2款:“每一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具有约束力,并依援引裁决地之国家法律及规则予以执行。对于本公约所规定之仲裁裁决,不应仅因其为外国裁决而拒绝承认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综上所述,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涉及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当事人在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时,应确保符合法定条件,并注意可能存在的不予执行或撤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