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核心在于了解和探讨涉外司法协助中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法律程序,特别是在中国境内的操作方式。这涉及到国际司法合作、外国判决的效力认定以及执行等问题。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分析这个问题需要关注以下五个关键点:
法律依据: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中国的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中国已加入1970年《纽约公约》,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需依据该公约。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版)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在中国境内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管辖权问题:外国法院的判决必须在其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作出,且判决国和中国之间应有引渡条约或司法互助协议。
判决的可执行性:外国法院的裁判需为终审判决,且不能违反中国的公共秩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程序要求:申请承认和执行的程序包括提交书面申请、相关证明文件及中文译本,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五十一条。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只有在不违反中国公共秩序的前提下,才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裁判。如果判决内容与中国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公共利益相抵触,将不被承认和执行。
总结来说,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在中国是一个涉及国际条约、司法管辖、判决效力、申请程序及公共秩序保留等多方面法律问题的过程。申请人需确保外国裁判符合这些条件,才可能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