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了解外国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的管辖问题,包括具体的程序、条件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1条的规定,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执行人在中国没有住所或财产,申请人可以向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1条:“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6条,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外国法院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3)判决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6条:“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作出判决、裁定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二)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判决、裁定的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7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外国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正本及其中文译本;(3)证明外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文件;(4)证明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5)其他必要的文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7条:“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外国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正本及其中文译本;(三)证明外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文件;(四)证明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五)其他必要的文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8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外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2)判决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判决内容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8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作出判决、裁定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二)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判决、裁定的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2条,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应当发出执行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令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2条:“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应当发出执行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令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外国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人应准备好相关材料并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将对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判决内容符合中国的法律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