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了解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被承认与执行的具体案例及其相关法律依据。这不仅涉及到国际私法的原则,还关系到中国国内法对外国司法裁决的认可程序。
首先,从管辖权基础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这意味着,只有在存在双边或多边条约或基于互惠原则的情况下,中国法院才会考虑承认外国判决。 其次,在申请条件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了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文件清单,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中文译本等。 第三,对于审查标准,《民事诉讼法》及《解释》均指出,中国法院将审查该判决是否已生效、是否违反我国公共秩序保留条款以及是否存在双重危险等问题。 第四,就执行程序而言,一旦获得承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国之间可能存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文化差异,因此具体案件的处理可能会遇到各种挑战。
总之,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需遵循特定条件并通过严格审核;而随着“一带一路”倡议下国际合作日益紧密,此类跨境司法协助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为促进全球法治建设贡献了积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