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管辖权问题,具体包括哪些法院具有管辖权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因此,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明确指出:“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如果申请涉及国际条约,例如《纽约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则应优先适用该条约的规定。如果没有相关条约,则需根据互惠原则进行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6条规定:“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司法协助协定,或者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条款;(二)该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该国法院判决、裁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7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正本及中文译本;(三)证明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司法协助协定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文件;(四)证明该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4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综上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管辖权主要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行使,且需符合相关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准备充分的材料并遵循法定程序,以确保申请能够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