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问答 > 涉外纠纷 > 涉外法律 > 问答详情

承认与执行的管辖权?

用户:196****8615 平桥区 2024-11-09 13:54 涉外法律 浏览量:35505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黄海
黄海*律师/18587592398(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招商引资

用户希望了解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管辖权问题,具体包括哪些法院具有管辖权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1. 管辖法院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的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因此,申请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 法律依据的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明确指出:“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3. 国际条约与互惠原则

如果申请涉及国际条约,例如《纽约公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则应优先适用该条约的规定。如果没有相关条约,则需根据互惠原则进行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6条规定:“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司法协助协定,或者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条款;(二)该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该国法院判决、裁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4. 承认与执行的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7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正本及中文译本;(三)证明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司法协助协定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文件;(四)证明该国法院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五)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5. 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4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综上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管辖权主要由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行使,且需符合相关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准备充分的材料并遵循法定程序,以确保申请能够顺利进行。

相关问答
解答律师
黄海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招商引资
服务地区:深圳市
同城律师推荐
  • 拓娜娜 专职律师
    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公司上市、房产纠纷、离婚律师
    服务地区:西安市
  • 黄海律师 专职律师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
    服务地区:南宁市
  • 李老师 知识产权工程师
    专注知识产权相关服务
    知识产权、产品和服务认证、法律文书代写、离婚起诉书、履约保函
    服务地区:郴州市
  • 邓希宁 专职律师
    权至尊知识产权
    网贷逾期优化、网贷不合理费用、民间借贷高利息减免、断供房法拍房补贴、婚姻家庭、ICP许可证、劳动纠纷
    服务地区:广州市
  • 董倩 专职律师
    深圳岂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知识产权、银行保函、履约保函
    服务地区:宜昌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