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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判决承认与执行?

用户:172****9255 彝良县 2024-11-09 13:50 涉外法律 浏览量:42245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黄海律师
黄海律师*律师/18587592398(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中银-力图-方氏(横琴•深圳)联营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海事海商、涉外法律、涉外仲裁、刑事辩护、工程建筑、国际贸易、私人律师、涉外公证

用户希望了解:对于涉及香港地区的法院判决,在中国内地如何进行承认与执行,期待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围绕五个关键方面对此问题进行详细解析,并提供最新的、完整的中国法律规定原文作为依据,总字数不少于500字。

一、适用法律及管辖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是目前内地与香港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根据《安排》第一条,双方应相互认可和执行对方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民商事案件判决。

二、可申请认可与执行的判决范围

《安排》第二条明确了可申请认可与执行的判决包括金钱给付、财产交付、特定行为的履行等各类终审民商事判决,但不包括仲裁裁决、行政判决以及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部分(参见《安排》第二条)。

三、申请程序与所需材料

申请人应在内地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如判决书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判决已生效的证明、判决书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及未得到履行的情况说明等(参照《安排》第五条)。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依法审查并作出裁定(《安排》第六条)。

四、拒绝认可与执行的情形

根据《安排》第七条,内地法院可基于以下情形拒绝认可与执行香港判决:(1)原审法院无管辖权;(2)未给予被告合理通知及陈述意见机会;(3)判决尚未生效或已被撤销;(4)同一争议已在内地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5)违反内地公共政策。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五、救济途径

对于内地法院作出的不予认可与执行的裁定,申请人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安排》第八条)。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还可以就该裁定提起上诉。

综上所述,内地与香港之间对民商事判决的相互认可与执行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及相关民事诉讼法规,涉及判决范围、申请程序、所需材料、拒绝理由及救济途径等多个环节。申请人需确保满足相关规定,以便顺利实现判决在两地间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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