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是希望了解“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公约”的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公约的主要内容、适用范围、执行程序、效力以及中国在该领域的立法现状和实践情况。
公约主要内容:《承认及执行外国民事判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规定了缔约国之间应相互承认并执行对方国家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的基本原则和程序,确保跨国诉讼判决结果的有效落实。
适用范围:公约适用于合同纠纷、侵权行为等民商事案件的判决,但不包括刑事案件判决、仲裁裁决或行政决定(根据《纽约公约》第一条)。
执行程序:根据公约,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在另一缔约国内请求执行时,需经过被请求国主管机关的审查,确认判决符合公约规定的承认与执行条件后,方可予以执行(参见《纽约公约》第四至第六条)。
效力及限制:公约赋予外国判决相当程度的既判力,但在执行过程中,被请求国仍可基于公共政策、自然公正原则或未给予适当通知和听审机会等理由拒绝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第五条)。
中国立法现状与实践:中国于1987年加入《纽约公约》,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了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原则,要求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没有条约关系的,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实践中,我国法院遵循国际司法合作精神,积极审慎地处理涉外判决承认与执行案件。
总结来说,《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公约》旨在构建全球民商事判决跨境执行的统一规则体系,中国作为缔约国已将其转化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并在司法实践中积极推动其实施,确保涉外民商事判决的有效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