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司法判决的具体程序和法律依据。以下将从五个方面详细分析这一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这一条款明确了中国法院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基本程序。
中国已经加入了多项国际条约,如《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1958年)。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如果中国与某国没有签订相关国际条约,但存在互惠关系,中国法院也可以基于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该国的判决。互惠原则要求该国法院对中国法院的判决也予以承认和执行。
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2)外国法院判决书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3)证明判决已经生效的文件;(4)证明该国与中国的互惠关系的文件(如适用);(5)其他必要的文件。这些材料应当翻译成中文,并经过公证和认证。
中国法院在审查外国判决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该判决是否违反中国的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共利益;(2)该判决是否符合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3)该判决是否已经生效且具有执行力;(4)该判决是否已经在中国或其他国家得到执行;(5)是否存在其他不应承认和执行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
一旦中国法院决定承认外国判决,将进入执行程序。执行程序主要包括:(1)发出执行通知书;(2)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3)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将执行款项交付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至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程序的具体步骤和要求已经明确。
综上所述,中国法律对承认与执行外国司法判决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涉及国际条约、互惠原则、申请程序、审查标准和执行程序等多个方面。当事人在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程序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