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了解的问题是关于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程序在国际法和中国法律中的具体情况。首先,仲裁承认主要是指一国法院对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给予司法上的认可,允许其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则是将该裁决变为可强制执行的法律判决。其次,从五个方面来看,这涉及:国际条约(如《纽约公约》)、国内立法(如《民事诉讼法》)、仲裁协议有效性、裁决本身公正性以及执行程序的适用。中国的依据包括《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其中明确规定了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条件,如裁决须基于有效的仲裁协议,且不违反公共秩序等。
具体来说,《仲裁法》第73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而《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执行程序和异议机制。同时,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成员国应无条件承认和执行另一成员国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除非存在公约明确列出的几种例外情况。
总结来说,用户关心的仲裁承认与执行问题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有着清晰的规定,需要结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具体条款来确定,确保程序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