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10万元)
依据:2016年3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第二类工伤保险(10万元)
依据:2020年4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个人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第三类医疗费用保险(10万元)
依据:2017年9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本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费用。”
四、第四类养老保险(10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向劳动者加付滞纳金。”
五、第五类商业健康保险(10万元)
依据:2019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或者解除竞业禁止协议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结:依据:2019年8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或者解除竞业禁止协议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