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损失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因意外事件致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因就医治疗支出的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因康复治疗等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由侵权人负担;受害人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此,在保险赔付中,如果财产损失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则保险公司将负责赔付。
二、利息损失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对于利息损失部分,保险公司仅在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6%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人身伤亡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神智不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且不违反社会公德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但监护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如果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神智不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造成的,那么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否则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
四、残疾程度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接受继续治疗实际需要确定,可以参照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因此,如果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是由于残疾的程度符合本地区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那么保险公司将负责赔付。
五、诉讼时效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寿保险或者其他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保险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未通知被保险人的,视为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解除或者变更持有异议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险人提出异议。”因此,如果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伤害发生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30天内,且没有收到保险公司的通知,那么该保险合同可能自动解除或变更,此时需要根据新的保险条款进行赔付。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在赔付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赔付。此外,为了保障受害者的权益,保险公司也应当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各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结: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在赔付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赔付。此外,为了保障受害者的权益,保险公司也应当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各项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