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损害赔偿
1. 第236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而致损的,出租人应当负责赔偿损失。”这里的“租赁物”指的是出让人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例如,房屋、汽车等。
2. 第237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关系的存续。”这是对善意第三人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问题的规定。
二、侵权责任
1. 第95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里的“二人以上”,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
2. 第96条:“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是对受害人的适当补偿原则的体现。
三、特殊侵权责任
1. 第86条:“建筑物或者场所上的搁置物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所有人的情况下,由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所有人”,指的是房屋的管理者或使用人。
四、约定不明导致的责任承担
1. 第212条:“租赁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这里的“租赁期限”,是指租赁双方对租赁期间未作明确约定的期间。
五、不可抗力导致的责任承担
1. 第98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这是关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到租赁合同履行的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总结::通过以上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保险赔款中,如果被保险人租赁了他人的财产,那么他就是该财产的主人,应当对受损的财产负责赔偿。同时,如果有侵权行为,除了被侵权人外,其他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外,对于特殊侵权责任和约定不明导致的责任承担,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承担。至于不可抗力导致的责任承担,需要看其是否造成了实际的损害,以及这种损害的程度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