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是否允许保险受益人指定情人,这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保险受益人的配偶通常不能指定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这是因为保险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不是个人隐私和自由。
根据《民法典》第1186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属于夫妻共有。”因此,如果保险受益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了一项重要的财产或者知识产权,并且没有经过配偶的同意,那么这份财产或知识产权就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夫妻一方的遗产继承权优先于其他亲属。”因此,即使夫妻中的某一方在结婚后获得了某种重要财产或知识产权,除非该财产或知识产权是婚后获得的,否则这种财产或知识产权就不能由配偶指定为其唯一受益人。
因此,在许多情况下,保险受益人并不能指定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然而,如果保险受益人是在婚后的特定时间内取得了某种重要财产或知识产权,并且没有任何第三方的干涉,那么这份财产或知识产权可能就被认为是保险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受益人可能会有权指定其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
综上所述,关于保险受益人能否指定情人的问题,一般来说并不支持。保险受益人的配偶通常不能指定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因为这会损害保险合同的保障性质。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受益人有可能有权指定其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这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判断。
总结:综上所述,关于保险受益人能否指定情人的问题,一般来说并不支持。保险受益人的配偶通常不能指定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因为这会损害保险合同的保障性质。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受益人有可能有权指定其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这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