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给配偶购买保险并由其指定为受益人的行为在民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其次,关于具体的受益人问题,《民法典》并未对此做出具体规定。但从立法精神来看,一般而言,如果夫妻一方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去世的,那么其个人遗产应当依法由另一方继承。因此,如果妻子没有立遗嘱将保险收益赠予丈夫,那么保险公司可能会按照法定程序向受益人支付赔偿金。
再次,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并约定其中的一项内容为“若妻子去世,保险赔偿款将直接用于资助我的子女大学教育”。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妻子没有留下遗嘱,保险公司仍然有权按照协议履行赔偿义务。
第四,如果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与夫妻关系密切,且有意愿接受照顾和帮助的妻子,则可以考虑赋予这个受益人额外的权益。例如,可以设定这个受益人在妻子去世后继续提供经济支持,或者指定其他特定的人作为受益人的指定人。
第五,尽管法律规定了夫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但并不能排除有些人因为特殊的原因,如疾病等无法独立生活,从而需要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能够证明这种特殊情况的存在,那么可能会适当调整其分配方案。
综上所述,给配偶购买保险并由其指定为受益人的行为属于个人意愿的一种体现,具体情况还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的具体操作方式。
总结:综上所述,给配偶购买保险并由其指定为受益人的行为属于个人意愿的一种体现,具体情况还需要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的具体操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