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主体之间的委托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被委托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被委托人承担责任。”因此,保险结节需要告知受益人。
二、保险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同时,《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充分说明合同内容,并明确投保人的权利义务。”因此,保险结节一旦发生,必须告知受益人,以便其了解和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保险公司与受益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因投保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产生的保险事故,属于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因此,如果保险结节是由于投保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受益人而导致的,那么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四、受益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通知其;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因此,受益人有权知道保险结节的发生情况,并且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将其通知其。
五、受益人的利益保障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险金给付后,因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生存等引起的任何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因此,保险结节的发生对于受益人来说是一次巨大的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金后,应该尽量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险结节需要告知受益人,这是因为保险合同的存在本身就要求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同时,保险结节也涉及到保险金的支付问题,因此,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也需要尽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受益人的权益。
总结:综上所述,保险结节需要告知受益人,这是因为保险合同的存在本身就要求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同时,保险结节也涉及到保险金的支付问题,因此,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也需要尽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受益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