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被保险人的受益人通常是其指定的。根据民法典第132条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给受益人。”这里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就是指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益。
那么,在实践中,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受益人是谁,或者保险合同条款中规定了其他更详细的条款,那么被保险人通常会被视为保险合同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也就是所谓的受益人。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3条规定:“保险合同中约定财产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适用本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78条第1款规定:“人寿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开始生效;其他保险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开始生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79条第1款规定:“保险金作为遗产的,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79条第2款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和责任保险合同可以同时适用该法关于继承的规定。”
因此,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指定受益人,且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在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后,受益人将会获得相应的赔偿。
总的来说,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应该是其指定的,而如果保险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导致无法确定受益人,则可以认为受益人是整个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
总结:总的来说,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应该是其指定的,而如果保险合同中有明确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导致无法确定受益人,则可以认为受益人是整个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