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里的“协议分割”是指夫妻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如何分配的行为。
3.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一方因个人需要而负担的债务,另一方有权主张其清偿。”
二、结论
首先,《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其次,《民法典》还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最后,《民法典》第1182条明确指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因此,即使保险受益人的变更可能涉及到夫妻间的财产分配或者债务问题,只要变更后的收益人和原保险受益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变更后的受益人就可以成为保险公司的受益人。
总结:首先,《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其次,《民法典》还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最后,《民法典》第1182条明确指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因此,即使保险受益人的变更可能涉及到夫妻间的财产分配或者债务问题,只要变更后的收益人和原保险受益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变更后的受益人就可以成为保险公司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