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担保期间届满或者主债务履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抵押物的保险受益人应为抵押权人。
2. 具体法律依据原文:
第五百七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可以与抵押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抵押权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该权利的,视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消灭。”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一方转让或者部分转让抵押权的,不影响其他抵押权人的权利。”因此,如果抵押物的所有权尚未转移给抵押权人,那么抵押权人的保险受益人仍然是原所有人。
3. 结论:
因此,抵押物的保险受益人应为抵押权人,即抵押权人的名称在保险单上作为第一受益人。抵押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是否将抵押物转让给他人的保险公司,但其保险受益人仍为其指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所有的财产保险中,抵押权都是被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它可以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或履行其他的经济义务时,保障自身的利益。
总结:因此,抵押物的保险受益人应为抵押权人,即抵押权人的名称在保险单上作为第一受益人。抵押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是否将抵押物转让给他人的保险公司,但其保险受益人仍为其指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所有的财产保险中,抵押权都是被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它可以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或履行其他的经济义务时,保障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