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概述
假设甲乙两夫妻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抚养权问题进行协商或者由法院判决。若他们在离婚过程中存在争议,其中一方要求抚养孩子,则可能涉及到财产分割等问题。
二、法律依据
1.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随母亲生活;哺乳期后的子女,随父亲生活。父母双方均享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因此,离婚后,甲有权要求乙抚养孩子的权利。
2.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如果甲和乙在离婚前有共同借款的情况,那么该笔债务需要双方共同承担。
3.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即使甲和乙离婚后协议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如果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话,那么也需要考虑由乙来偿还这笔债务。
三、结论
虽然甲和乙离婚后对孩子的问题可能存在争议,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他们都有权对孩子进行抚养,并且需要共同承担离婚前共同产生的债务。因此,如果甲和乙能就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那么可以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公正的裁决。
总结:虽然甲和乙离婚后对孩子的问题可能存在争议,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他们都有权对孩子进行抚养,并且需要共同承担离婚前共同产生的债务。因此,如果甲和乙能就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那么可以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公正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