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夫妻一方在购买保险时可以指定遗嘱。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保障了被保险人的权益。
以下是详细的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处分权,有权决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因此,即使购买保险时未特别指明受益人为女儿,只要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禁止指定遗嘱,妻子仍可以在离婚后指定受益人为女儿。
2. 《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遗产的管理方式由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规定;没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妻双方都同意将保险收益交由女儿管理,那么无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离婚后,保险收益都将作为女儿的个人财产进行管理。
3.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应当依照本法有关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购买保险的时间在离婚后不久,但由于离婚过程中的纠纷可能导致财产分割问题,因此,如果保险公司并未明确规定受益人为女儿,则应依法进行财产分割。
4. 《婚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夫妻共有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夫或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受益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丈夫发生争执,导致婚姻破裂,此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但具体比例可能会因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5. 《保险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需要支付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并赔偿保险公司的损失。”
总的来说,《民法典》赋予了夫妻在购买保险时具有选择是否指定受益人的权利,而且这种选择不受任何法律法规的约束。因此,即使是在购买保险时未特别指定受益人为女儿,只要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禁止指定遗嘱,妻子仍然可以在离婚后指定受益人为女儿。
总结:总的来说,《民法典》赋予了夫妻在购买保险时具有选择是否指定受益人的权利,而且这种选择不受任何法律法规的约束。因此,即使是在购买保险时未特别指定受益人为女儿,只要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禁止指定遗嘱,妻子仍然可以在离婚后指定受益人为女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