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询问: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若涉事各方对事故发生时间存在争议,应如何处理?
资深高级律师解答:
一、证据收集与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交通事故时间争议中,各当事人需积极收集、提供能证明各自主张的事故发生时间的证据,如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视频、目击者证言、报警记录、现场照片等。举证责任原则上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认定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及时出警勘查现场,对事故时间进行调查核实。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应载明事故时间,该认定具有法定证据效力。若当事人对事故时间有异议,可申请复核。
三、鉴定机构专业认定 对于时间争议较大、证据冲突的情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依职权决定,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事故时间进行技术鉴定。如通过分析车辆损毁程度、人体伤势发展、现场痕迹变化等因素推算事故发生时间,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事实的重要参考。
四、法院自由心证与证明标准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形成对事故时间的内心确信,即自由心证。证明标准遵循高度盖然性原则,即使证据未能达到完全确定,只要某一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即可认定该事实成立。
五、法官释明与调解 针对时间争议,法官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向当事人阐明举证责任、证据要求及可能的法律后果,引导其积极举证、质证。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法院可组织调解,促使当事人就事故时间达成一致,以化解纠纷,节省司法资源。
总结:面对交通事故时间不统一的问题,当事人应积极举证,依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认定、鉴定机构的专业鉴定,以及法院的自由心证与调解机制,依法解决争议,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