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出的问题实质上是在询问,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可以选择不适用交通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而是采取更为正式和详细的调查程序来处理事故。答案是肯定的,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适用简易程序,这主要取决于事故的性质、损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意愿。
简易程序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的规定,简易程序适用于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或者轻微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这意味着,如果事故造成的损失或伤害超出了“轻微”的范围,或者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简易程序可能不适用。
当事人的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7条明确指出,对于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同时,该条也强调了当事人的选择权,即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场处理的,应当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处理。
一般程序的适用:当事故不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或者当事人选择不适用简易程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至第76条详细规定了一般程序的适用。这一程序包括现场勘查、证据收集、事故责任认定等环节,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全面和细致的事故处理方式。
法律救济途径:无论选择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当事人对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原文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轻微交通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交通事故。”第87条:“对于符合本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场处理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取决于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当事故超出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或者当事人认为有必要进行更详细的调查时,可以选择适用一般程序,以确保事故得到公正合理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