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问题简述:用户想知道在开会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工伤。
资深高级律师角度分析:
工伤认定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首先需要确定该交通事故中,员工是否承担主要责任,若不负主要责任,则符合工伤的基本条件。
上下班途中的界定:虽然用户是在开会途中发生事故,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上下班途中”的解释包括了因工作原因外出期间受到伤害的情形,如果开会是工作任务的一部分,那么开会途中可以视为“上下班途中”。
工作相关性:若此次会议是单位指派或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活动,即视为“因工外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证据保留:用户需提供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会议通知等相关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处于工作状态且非自身主要过错导致。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是否满足“因工外出”或“上下班途中”的条件。
总结:综上所述,开会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若该会议与工作密切相关,理论上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但实际认定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具体情况及有效证据支持。用户应尽快收集相关证据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