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即使受害者不签署谅解书,也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这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具体取决于事故造成的实际损害。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指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进一步明确了赔偿项目:“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若事故导致严重后果,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同样规定了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时应赔偿的具体项目。
综上所述,在我国法律框架下,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无论是否签署谅解书。谅解书更多地影响着精神损害赔偿及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部分,而不直接决定物质损害赔偿的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