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关注点在于:在宁波市,若骑行电动车时不按规定佩戴头盔而发生了交通事故,法律责任如何划分及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首先,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虽然该条文主要针对摩托车,但多地已将此要求扩展至电动自行车。
其次,参照《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这意味着在宁波市骑行电动车必须戴头盔,否则违反了地方性法规。
再者,责任划分方面,如因未戴头盔行为导致事故损失加重或者受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未戴头盔的电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此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其相应的责任。
综上所述,在宁波市骑行电动车不戴头盔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未戴头盔的电动车驾驶人可能会因为违反《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在事故责任认定中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因此,为保障自身权益,电动车驾驶员务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骑行时务必佩戴安全头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