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了解在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死亡且负全责的情况下,是否必须起诉责任方。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尽管事故责任方负有全部责任,但受害者家属是否必须采取法律行动(即起诉)来追偿。
从五个方面详细分析,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全责方应承担因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第一,从法律责任上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0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受害人家属有权选择不起诉,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能索赔,而是可能选择庭外和解或调解。第三,考虑时间成本,起诉需要时间和金钱投入,如果赔偿金额不足以覆盖这些成本,家属可能选择不起诉。第四,情感因素,家属可能出于悲痛和悲伤,而非经济利益,选择不追究。第五,受害人家属的法律意识和对法律程序的理解也会影响起诉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通过,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第51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修正案)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总结来说,虽然法律上全责方需负责赔偿,但是否起诉最终取决于受害人家属的选择。他们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包括赔偿金额、时间成本、情感因素等,来决定是否采取法律行动。法律为他们提供了起诉和索赔的途径,但不起诉也是他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