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的问题核心在于:在因突发疾病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资深高级律师的角度,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在保险合同中对于“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免责范围应按通常理解解释,若存在争议,则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果保险合同中没有明确将突发疾病作为免责事由,则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赔付。
因果关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突发疾病引发事故的情况下,需要证明疾病与事故发生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才能确定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例并未将因突发疾病导致的交通事故排除在外,除非能证明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处于无意识状态或无法控制车辆。
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一般会涵盖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方损失,但同样需考察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是否存在免责条款。若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突发疾病属于免责情形,则保险公司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除非保险合同明确将“突发疾病”列为免责情形且已尽到提示义务,否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总结而言,突发疾病导致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主要取决于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及其解释,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免责事由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