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是: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若对方对责任书不予盖章确认,应如何处理以及其法律后果。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以下五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责任书性质与效力: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责任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对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无需事故双方当事人盖章确认。
对方拒签不影响效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未规定责任书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盖章才生效。即使对方不盖章,只要送达程序合法,责任书依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依据《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四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可以留置送达;已邮寄送达的,视为送达。
异议与复核权利:如果对方对责任书内容有异议,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其可在收到责任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复核期间,原责任认定结论不停止执行。这是对方依法享有的救济途径,而非通过拒签来否定责任书的效力。
法律责任与赔偿事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修正)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责任书是确定各方责任比例、计算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即使对方不盖章,仍需按照责任书确定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司法诉讼中的运用:在后续可能的民事诉讼中,法院会将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书作为重要证据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签并不影响责任书在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责任书是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其法律效力不受对方是否盖章的影响。对方如有异议,应通过法定复核程序寻求救济,而非拒绝盖章。无论对方是否盖章,责任书均对事故责任划分、赔偿事宜等产生实质性法律约束,且在后续司法诉讼中作为关键证据使用。因此,面对对方不盖章的情况,当事人应关注责任书内容,了解自身权益,及时启动索赔或应对可能的复核、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