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要了解的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工亡的情况下,如果单位不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员工或其家属应如何处理。这涉及到工伤保险待遇的获取及权益保障问题。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则职工本人、近亲属或工会组织有权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明确指出:“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影响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意味着即使单位拒绝配合提供相关材料,也不妨碍个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了起诉条件之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作为直接受损方的工亡职工家属完全具备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此外,《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该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即使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也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提到:“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于某些特定情形下的交通事故工亡案件,可能还需考虑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法律责任划分。
综上所述,面对单位不主动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受害方不仅可以通过自主申请的方式争取权益,还可以利用法律手段要求单位履行相应义务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了解不同法律规定间的关系有助于更全面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