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提问的核心是:在交通事故中为何往往不判定全责,而可能存在主次责任划分?作为资深高级律师,我将从五个法律层面进行深度解析:
事故成因复杂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需考虑各方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程度。由于实际道路环境中,事故的发生往往是多方因素交织的结果,如驾驶人操作不当、路况复杂、天气条件等,单一当事方不一定能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规定的过错原则:我国《侵权责任法》(现已整合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侵权责任应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确定,即责任大小应与过错程度相当。在交通事故中,除非有证据证明一方存在完全过错,否则通常不会判定全责。
举证责任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般可作为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证据。这意味着交警部门在认定责任时,需综合考量各方提供的证据及现场勘查结果,可能无法明确某一方负全部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执行情况:《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所有道路使用者均应遵守交通规则,实践中,如果双方或多方均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那么各自的违规行为都可能成为导致事故的因素,因此难以简单判定全责。
公平公正原则:我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法院会兼顾各方利益,力求公平公正地划分责任,避免单方面负担过重。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中不轻易判全责,主要是因为法律坚持过错责任原则,且考虑到事故成因多元复杂、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在具体案例中,只有在确实证明事故完全由一方造成的情况下,才会判定该方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