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希望了解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可以不追究挂靠公司的法律责任。以下将从法律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挂靠关系中,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被挂靠人应当对挂靠人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在确定责任主体时,首先需要明确事故责任方,再考虑挂靠关系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即使挂靠人是直接责任人,被挂靠公司也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受害人有权选择起诉挂靠人或被挂靠公司,或同时起诉两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受害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挂靠公司可以免责。此外,如果挂靠公司能够证明其对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过错,且已经尽到了合理的管理和监督义务,也可能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受害人可以选择不起诉挂靠公司,仅起诉挂靠人。但考虑到挂靠人的经济能力可能有限,起诉挂靠公司可以增加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因此,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选择诉讼策略。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规定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特定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选择不起诉挂靠公司。然而,为了确保自身权益的最大化,建议在律师的指导下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选择最合适的诉讼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