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不先行垫付费用是否违法,主要取决于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伤者紧急救治的需求。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确保生命安全的前提下,负有主要责任的一方应当配合救治,但这并不等同于无条件垫付所有费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这表明无论责任方是否垫付费用,医院都必须首先保障伤者的生命安全; 二、《侵权责任法》(已被民法典吸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明确指出,“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因此,在责任划分明确后,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赔偿义务;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交强险在交通事故中的赔付作用,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此规定强调了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 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处并未强制要求责任方先行垫付费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此条款进一步明确了赔偿顺序。
综上所述,虽然在交通事故中责任方有义务进行赔偿,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遵循法定程序,不可简单理解为必须立即垫付。如若违反相关规定,不仅可能影响自身权益,还可能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