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想了解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可以选择不销案。以下将从五个方面详细分析这一问题。
交通事故案件属于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此,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义务向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或逃避责任。
销案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因特定原因终止案件的处理程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第五十六条规定:“交通事故经过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如果事故责任明确且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可以申请销案。但销案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能随意决定。
如果不销案,交通事故案件将继续处于未结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意味着,如果不销案,当事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责任、行政处罚等。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当事人无法找到、证据不足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中止案件的处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等原因,致使交通事故无法在法定期限内调查终结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调查。”但中止调查并不等于销案,案件仍需继续处理直至结案。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具有法定程序,当事人不能随意选择不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此,建议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尽快处理相关事宜,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总之,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具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不能随意选择不销案。建议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