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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交通事故的人?

用户:193****8904 白山市 2024-11-02 07:01 交通事故 浏览量:42033
精选律师最佳回答:
蔡传文
蔡传文*律师/18856954895(微信同号) 专职律师 立即咨询
安徽年代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刑事自诉、法律顾问、人身损害

用户想了解的是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哪些人不会被视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从法律角度出发,这主要涉及不具备行为能力或责任能力的个体。

  1. 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通行时,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带领。因此,如果交通事故发生时,未成年人是在监护人的直接监管之下,则未成年人本身不构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2. 精神病人:对于精神病人,在无法辨认或者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造成的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精神病人本人不被视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3. 醉酒驾驶者:虽然醉酒状态下的人可能因失去部分行为能力而被认为不适合驾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驾驶者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 紧急避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为避免更大的损害发生,采取合理措施进行紧急避险的行为,不构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5. 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不视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紧急避险行为者以及不可抗力因素下的个体,在特定条件下可不被视为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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