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解释
1. 根据《民法典》第1162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 该条规定在界定“自然人的生存状态”时,明确要求其不能死亡。因此,“死亡”被视为一种对自然人的剥夺。
二、权利范围
1. 根据《民法典》第1163条的规定:“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被监护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其他监护人应当按照顺序替代监护人。”
2. “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通常包括虐待、遗弃、溺水、剥削等方式。
三、法律责任
1. 根据《民法典》第1164条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有多个监护人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如果监护人拒绝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未尽到相应职责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权利救济途径
1. 诉诸法院:对于侵害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或财产权益的行为,如果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者未尽到相应的职责,自然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社会公益组织: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公众场合,也可以由社会公益组织进行调解或者提起诉讼。
五、相关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1162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 《民法典》第1163条: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被监护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其他监护人应当按照顺序替代监护人。"
3. 《民法典》第1164条: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民法典》第1169条: "监护人应当尊重和照顾被监护人的意愿,保障被监护人在没有安全危险的情况下,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等事项。"
5. 《民法典》第1173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设立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费。"
总结:5. 《民法典》第1173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设立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