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背景
假设甲乙丙丁四个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在购房合同中写明了他们的名字。之后,甲生病去世,他的遗嘱规定房子的所有权归乙所有。
二、法律依据原文
1. 《民法典》第182条:“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由他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亲属代为管理。”因此,如果甲没有留下书面遗嘱,则他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2. 《民法典》第196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亲属,如养父母、继父母、岳父母、同学、同事等。”因此,乙是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房产。
3. 《民法典》第187条:“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通知被继承人。”因此,乙在知道甲放弃继承后,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甲留给她的份额。
三、法律依据原文延伸分析
4. 《民法典》第190条:“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应当照顾生活需要的人。因此,乙应该优先考虑甲的生活需要。”
5. 《民法典》第194条:“遗产分割完毕后,如果没有剩余财产,应当根据甲生前与乙之间的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每个人的份额。”
综上所述,尽管甲并没有留下书面遗嘱,但他仍然是这套房子的合法继承人。但是,由于他没有提前通知乙,所以乙也有权在遗产处理前作出决定。至于具体的分割比例,还需要根据乙与甲之间的协商结果来确定。
总结:综上所述,尽管甲并没有留下书面遗嘱,但他仍然是这套房子的合法继承人。但是,由于他没有提前通知乙,所以乙也有权在遗产处理前作出决定。至于具体的分割比例,还需要根据乙与甲之间的协商结果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