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机制
在个人保险中,通常是由被保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受益人的。这种方式称为“自愿约定”,或者说是“自行指定”。根据《民法典》第193条的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能力的成年人可以是被保险人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死亡或身体状况不佳,那么其法定代理人即为其指定的受益人。
二、资格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97条的规定,合法取得国籍和居留权的人士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其中,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合法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是具备成为受益人资格的。
三、书面约定
除了按照上述方式设立之外,部分人身保险产品还允许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此时,需要有被保险人签字同意并注明指定日期。《民法典》第198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合同;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遗嘱设立
如果被保险人在生前立有遗嘱,那么在其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可以根据遗嘱内容确定受益人。《民法典》第199条规定:“遗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且有的还包括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益。”
五、协议设立
在一些情况下,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可能达成协议,将受益权设置为某一特定人。在这种情况下,应遵循协议内容进行操作,并确认该协议的有效性。
1. 自愿约定,由被保险人指定;
2. 通过法定代理人,但被保险人未死亡或身体状况不佳时,法定代理人可为受益人;
3. 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受益人,但需在被保险人签署同意书并注明日期;
4. 通过遗嘱,被保险人在生前立有遗嘱;
5. 通过协议,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将受益权设置为某特定人。同时,所有这些方式都必须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总结:5. 通过协议,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将受益权设置为某特定人。同时,所有这些方式都必须符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