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身保险:根据《民法典》第1297条的规定,生命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公司不得中断或者停止保险合同的效力。
2. 健康保险:根据《民法典》第1298条的规定,健康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如果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首次支付后的30天内未通知保险公司,那么保险合同就会自动解除。
3. 长期护理保险:根据《民法典》第1299条的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但是被保险人在合同终止前因康复需要继续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 财产保险:根据《民法典》第1300条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可以在保险期限届满前中止。只有当被保险人同意并按照约定支付了保险费后,财产保险合同才能继续有效。
5. 人寿保险:根据《民法典》第1301条的规定,人寿保险合同可以在被保险人死亡或者生存到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成就时自动终止。除非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终止前支付了保险金,并且没有放弃保险权利。
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为自己设立受益人,这主要基于人身保险、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等各类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
总结: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为自己设立受益人,这主要基于人身保险、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等各类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