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当事人有权约定对财产的归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就财产赠与、债务承担等事项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无论是保险指定受益人还是合同双方,在合同中都应明确规定对财产的归属,避免发生纠纷。
二、保险合同是附合于人身保险合同而设立的特殊契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寿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遗产用于赔偿被保险人的身故责任。”因此,保险指定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合同的基础上设立的一种特殊契约,应当受附合于的人身保险合同的约束。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受受益人变更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不得解除。”因此,保险指定受益人变更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四、保险合同的履行依赖于受益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交付保险标的,并将标的交付给受益人。受益人接受保险标的并支付保险费后,享有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因此,保险指定受益人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对于保险合同的履行至关重要。
五、保险合同中的利益受损应当由受益人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原因未及时交纳保费的,保险公司可以从受益人处请求赔付保险金。”因此,如果保险指定受益人在未按时交纳保费的情况下未能收到保险金,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综上所述,保险指定受益人是否分割应根据保险合同的内容来确定。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明确规定财产的归属,确保保险财产的安全;同时,也需要注意受益人变更可能带来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此外,如果保险指定受益人在未按时交纳保费的情况下未能收到保险金,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
总结:综上所述,保险指定受益人是否分割应根据保险合同的内容来确定。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明确规定财产的归属,确保保险财产的安全;同时,也需要注意受益人变更可能带来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应对。此外,如果保险指定受益人在未按时交纳保费的情况下未能收到保险金,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