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来源
1. 张三,50岁,与李四结婚,婚后二人共同购买了某公司的股票。后,张三因病去世。此时,关于如何分配公司股票的问题,是否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或配偶李四来继承?
二、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
第976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除有约定或者应当视为个人财产外,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第983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张三作为妻子,在与李四结婚后,共同购买的公司股票虽然没有明确记载是“共享”的股权,但因该股份为二人共同财产,因此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解读
首先,此案件中的“共享”股权,由于没有明确记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可能是夫妻间的赠予或者其他方式的财产,也有可能是一方单独取得。因此,不能简单地判断其性质。
其次,《民法典》第976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这意味着无论张三是否在家,只要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了对该公司的股权,那么他都有权将其分为夫妻共同所有的一部分。然而,如果他在婚后的另一段时间取得了这个股权,那么这部分股权就不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再者,《民法典》第983条也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这意味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对自己的财产进行买卖、转让等行为,没有任何一方可以干涉他们的权利。
综上所述,此案中的“共享”股权并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它可能是一方独自取得的财产,也可能是一方在婚后的另一段时间取得了这个股权。因此,具体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需要考虑上述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
总结:综上所述,此案中的“共享”股权并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它可能是一方独自取得的财产,也可能是一方在婚后的另一段时间取得了这个股权。因此,具体应该如何处理这个问题,需要考虑上述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