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权:知情权。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二条规定:“人寿保险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应当将保险合同副本送交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收到保险合同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书面确认。未经被保险人书面确认,保险公司有权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第二权:拒绝赔偿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的,视为投保人自动放弃保险合同的权利。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在合同成立满一年时退还保险费。”因此,如果投保人没有按时支付保费,他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
三、第三权: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规定:“因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无须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接到代位请求赔偿的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因此,当被保险人因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直接进行赔偿。
四、第四权:变更保险合同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内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变更,也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保险合同变更后的内容与原保险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因此,保险合同中的一些条款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的。
五、第五权:拒绝承认保险责任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保险合同不能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接受转移保险合同的人,丧失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的权利。”因此,如果保险合同不能转让,那么保险人的法律责任将会转移到接受保险合同的人身上。
总结:五、第五权:拒绝承认保险责任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保险合同不能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接受转移保险合同的人,丧失了继续承担保险责任的权利。”因此,如果保险合同不能转让,那么保险人的法律责任将会转移到接受保险合同的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