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法依据
1.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表明,如果被保险人的子女不能独立生活,那么他们必须承担起照顾和保护其父母的责任。
2. 《民法典》第五十五条规定:“因自愿捐赠财产或者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受赠人应当依法享受受赠财产的权利。”这是关于慈善捐赠和遗赠的规定。
二、受益人的确定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遗产分割前,部分先于全部被保险人法定继承权丧失的,视为该先于全部被保险人死亡;遗产分割后,全部先于部分被保险人生存,仍视为该先于全部被保险人死亡。”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就死亡了,那么保险受益人应该由他的家人或者指定的人来担任。
三、意定监护人的设定
在实际生活中,有些人可能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或者精力来照顾自己或者孩子的日常生活。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会选择设立意定监护人。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为自己的子女或者其他未成年人设立意定监护人。”这意味着,即使被保险人去世,意定监护人仍然可以通过履行职责,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
四、法律后果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自杀,那么他将无法获得保险金。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自然人有权撤销已签订的合同,但未支付价款或者交付标的物的除外。”因此,如果被保险人在自杀过程中导致自己未能完成保险合同约定的服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
五、结论
综上所述,《民法典》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去世时,应由他们的子女或者其他未成年人设立意定监护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此外,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自杀,保险公司则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因此,作为保险受益人,他们需要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保证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总结:综上所述,《民法典》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去世时,应由他们的子女或者其他未成年人设立意定监护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此外,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自杀,保险公司则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因此,作为保险受益人,他们需要了解并遵守这些规定,以保证自身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