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明确指出,“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保险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是简单的空白地带。
首先,保险受益人有权知道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义务,包括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保费支付方式等。这些内容是保障保险权益的基础,对于受益人的利益具有重要影响。
其次,保险受益人有权享受保险合同赋予的权利,如获得保险赔偿金、领取保单利益、变更受益人等。这体现了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再者,保险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取相应的赔偿。这体现了保险合同的契约精神和救济功能。
此外,保险受益人也有权对保险公司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如提出质疑、投诉、建议等。这体现了保险合同的参与和激励机制。
至于是否需要保险受益人列表,这是基于上述各种考虑的结果。由于保险合同涵盖了众多的法律规定,以及保险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复杂多变,如果设立一个详细的保险受益人列表,并且定期更新,有助于更好地管理和保护保险受益人的权益。
总的来说,《民法典》强调了保险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否设立保险受益人列表,都是必要的。
总结:总的来说,《民法典》强调了保险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无论是否设立保险受益人列表,都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