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1086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
2. 《民法典》第937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既有遗嘱的,应当尊重遗嘱;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按照法定顺序继承。”
3. 《民法典》第944条:“受遗赠人有接受遗赠的权利。接受遗赠的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的表示。放弃受遗赠的通知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向遗嘱执行人和遗赠人宣布。”
4. 《民法典》第946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5. 《民法典》第947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夫妻书面约定外,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
二、案例分析
假设某公司高级法律顾问A和B是夫妻,A因病去世,留下了遗嘱将公司的大部分股份留给了B,并指定其为公司的唯一股东。
但是,在A死后,公司发生了重大变动,由C接手了公司的运营工作,而C的股权由公司的另一名股东D持有。此时,D想要通过自己的意志改变公司章程中的“由法定代表人B担任公司董事长”的条款,将其变为由自己担任公司的董事长。
针对这种情况,B和D的诉求是否合理?法律规定他们如何解决?
三、结论
1. 如果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那么这种表述属于对公司内部管理的规定,不受《民法典》的约束。
2.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变更,但需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并且新的章程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因此,如果D认为自己的意志能够影响到公司章程中的内容,他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提出异议并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四、参考文献
《民法典》。
[1] 中国人大网(http://www.chinaj声在线.com)。
总结:[1] 中国人大网(http://www.chinaj声在线.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