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本身的性质
保险合同是一种财产保险合同。根据我国《保险法》第37条的规定:“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也就是说,只有当被保险人的生命存在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能按照约定的方式向投保人支付保险金。
二、保险产品的收益权归属问题
人身保险产品的主要收益来源于死亡赔偿金和生存金。然而,在通常情况下,这些收益是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死亡或在生存期满时才支付给投保人的。因此,保险公司的利益与投保人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
三、保险人在购买保险后是否可以继续受益?
如果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即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选择“终身受益”,那么这个人就可以一直享受保险公司的赔付服务,直到他/她去世。
四、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到期后是否还能获得保障?
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到期后选择终止合同,那么他就无法再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服务了。但是,有些人身保险产品,包括终身寿险、万能寿险等,可能会有一些附加条款或者豁免责任,使得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保险人仍然能够继续受益。
五、保险公司的商业行为是否侵犯被保险人的权益?
理论上来说,保险公司的商业行为应当是公平的,不会损害被保险人的权益。但是,现实中,保险公司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可能会采取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这可能会对被保险人的权益造成影响。
总的来说,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它不仅规定了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也规定了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我们需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并理解其中的各项条款,以便在需要的时候做出正确的决定。
总结:总的来说,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它不仅规定了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也规定了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我们需要认真阅读保险合同,并理解其中的各项条款,以便在需要的时候做出正确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