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归属于夫或妻个人的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夫妻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婚后财产分割达成协议,也可以通过法院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有无共同生活、是否已共同财产抚养子女、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这里的“依法”,指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
3.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夫妻双方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这里的“约定”,是指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归属进行了明确的书面约定。
在《民法典》中,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确定保险受益人的身份:
1.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已经就保险受益权的归属达成了协议,并且该协议是以书面形式签订的,那么这个协议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夫妻双方就可以按照协议的内容来进行保险受益权的分配。
2. 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之前就达成了关于保险受益权归属的协议,但该协议是以口头方式签订的,那么这个协议可能就不受法律的保护,因为口头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3. 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仍然继续使用着关于保险受益权的协议,但是协议已经发生变化,例如增加了新的受益人,那么这个新的受益人就需要符合原来的协议的要求,不能被视为新的受益人。如果新受益人不符合原来的协议的要求,那么这个新的受益人就不能成为新的保险受益人。
总的来说,《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对于保险受益权的归属有着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或者在结婚之前就达成了关于保险受益权归属的协议,并且该协议是以书面形式签订的,那么这个协议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夫妻双方就可以按照协议的内容来进行保险受益权的分配。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仍然继续使用着关于保险受益权的协议,但是协议已经发生变化,那么这个新的受益人就需要符合原来的协议的要求,不能被视为新的受益人。
总结:总的来说,《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对于保险受益权的归属有着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或者在结婚之前就达成了关于保险受益权归属的协议,并且该协议是以书面形式签订的,那么这个协议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夫妻双方就可以按照协议的内容来进行保险受益权的分配。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后仍然继续使用着关于保险受益权的协议,但是协议已经发生变化,那么这个新的受益人就需要符合原来的协议的要求,不能被视为新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