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 严重侵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的;
2. 严重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3. 赠与财产有瑕疵的;
4. 受赠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严重缺乏维持赠与财产正常运作的能力的;
5. 其他明显的不履行赠与合同义务的行为。”
二、其次,假设以下情境成立:
(1)一名外籍人士在我司担任资深高级律师,我司愿意将房产作为遗嘱财产,并向其出具了遗产分配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外籍人士在收到遗产分配协议后突然要求撤回遗嘱,我们有权拒绝接受其撤回申请。因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只有当被继承人在生前或者去世后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撤回遗产分配协议时,法院才会同意接受。
三、再者,假设该外籍人士需要移民到国外居住,此时他无法亲自处理房产事宜。我们可以帮助他在国外设立代表机构,代为处理房产事宜,这也有助于防止其在遗嘱期间擅自处置房产。
四、另外,假设该外籍人士需要将其在国内的房产卖给他国内的朋友。但由于他的朋友不是中国公民,所以按照中国的法律规定,他在出售房产之前必须先征得其在中国公民的同意。
五、最后,假设该外籍人士在出国定居之后,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将自己的房产转让给国内的亲属或者朋友。那么他仍然可以将其房产作为遗嘱财产,由法院进行合法的分割。
综上所述,外籍人士能否撤回其遗嘱取决于他们是否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我们也应该尽我们的职责,帮助外籍人士妥善处理遗产问题。
总结:综上所述,外籍人士能否撤回其遗嘱取决于他们是否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我们也应该尽我们的职责,帮助外籍人士妥善处理遗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