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高铁保险时,受益人的确定通常遵循以下五个原则:
1. 合同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受益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明确约定,通常为遭受意外的乘客本人。
2. 法定受益人:若合同未明确指定受益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法定顺序继承。在无明确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赔偿金将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受益。
3. 优先权:若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立即死亡,且有债权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务人的债权人在保险赔偿金范围内有权优先受偿,但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4. 意思自治:《民法典》强调个人意思自治原则,投保人在合理范围内可自由指定受益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
5. 保险利益原则: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能成为受益人。在高铁保险中,乘客或其指定的亲属通常具有保险利益。
总结::高铁保险的受益人通常为合同明确指定的乘客本人,若无指定,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成为其遗产并由继承人受益。若有债权人的,债权人有优先权。同时,投保人可在合法范围内自由指定受益人,但必须基于保险利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