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车者和保险人的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192条,“订立抵押合同的,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附合担保条款。”购车者与保险公司之间是租赁关系,而非借用关系。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购车者填写为保险受益人。
二、保险合同性质的理解
《民法典》第178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给付保险金。”可见,保险合同是一种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作为保险受益人,购车者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也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给付保险金。
三、合同履行的原则
《民法典》第63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对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购车者有先履行义务的义务,而如果他未履行,那么保险公司也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四、权益保护的原则
《民法典》第66条规定:“民事主体对自己的民事行为及其产生的民事责任享有独立的权利。”购车者有对自己汽车所有权的独立行使权,如果他不愿意向保险公司履行合同义务,那么他也应该得到这个权利的保障。
五、公正原则
《民法典》第72条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公平对待各方,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强制交易。”购车者是无辜的,不应该因为他是购车者的身份就对他施加不公平的压力。
综上所述,购车者不能简单地将自己填写为保险受益人,因为他并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并且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给付保险金。同时,他也应该得到自己的权益保护,而不仅仅是保险公司的权益。如果购车者坚持将自己的名字填写为保险受益人,那么法院可能会认为这是对合同本身的损害,判决购车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总结:综上所述,购车者不能简单地将自己填写为保险受益人,因为他并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并且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给付保险金。同时,他也应该得到自己的权益保护,而不仅仅是保险公司的权益。如果购车者坚持将自己的名字填写为保险受益人,那么法院可能会认为这是对合同本身的损害,判决购车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